•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82
  • 备注/文号: 闽明尤环罚决〔2026〕0002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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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尤溪永丰茂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尤溪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6-25 17:41

福建省尤溪永丰茂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661660393                          

地址/住址:尤溪县西滨镇下墩村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部分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但排污口无废水外排。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北角露天堆存大量废纸及竹子,空地前方有一条雨水沟,水沟内水体呈棕褐色。雨水沟连接一根深埋于地下、管径为800mm的黑色波纹管,排入厂区北面的尤溪河。检查时,雨水沟入河排放口有棕褐色废水排出。执法人员在你公司雨水沟观察井、厂区北面雨水沟、连接厂区北面雨水沟的入河排放口、污水站收集池、二沉池各采样1瓶(共4瓶)。水样监测结果(尤环测〔2026〕第63号):雨水沟观察井CODCr1027mg/L、NH3-N:0.553mg/L、硫化物:0.051mg/L;厂区北面雨水沟排放口CODCr1192mg/L、NH3-N:0.688mg/L、硫化物:0.100mg/L;污水站收集池CODCr1247mg/L、NH3-N:2.595mg/L、硫化物:0.242mg/L;二沉池CODCr36mg/L、NH3-N:0.466mg/L、硫化物:0.005mg/L。你公司生产废水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CODCr80mg/L、NH3-N:8mg/L。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北面雨水沟排放口CODCr超标了13.9倍。

上述事实表明,你公司以上行为涉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原料堆场淋溶水通过雨水沟排放的事实);

2.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原料堆场淋溶水通过雨水沟排放的事实);

3.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录像光盘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原料堆场淋溶水通过雨水沟排放的事实);

4.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原料堆场淋溶水通过雨水沟排放的事实)。

5.2026年4月9日,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尤环测〔2026〕63号)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原料堆场淋溶水的浓度);

6.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的废水排放限值);

7.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堆场淋溶水溢流至雨水沟排放,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8.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委托人林观城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原料堆场淋溶水按照预案要求应采取的措施);

9.2026年4月2日,你公司委托人林观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郑建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6年4月2日,你公司委托人林观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11.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

12.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资格和注册信息);

13.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采样资质);

14.2026年4月10日,环境监测人员提供的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校准证书复印件(证明监测人员身份和监测的合法性、有效性);

15.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尤环事告〔2026〕000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直至2026年6月25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30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裁量。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1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个性裁量基准表: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及以下事件、排放去向或区域为III类水域。修正裁量基准表: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通过裁量规则计算得出,对你公司处罚款为人民币贰万贰仟(22000)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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