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81
- 备注/文号: 尤溪罚罚决(2026)0000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25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建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719264371,
地址/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双峰村。
2026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再生纸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你厂车间内纸浆堆放区堆放有黄色纸浆,纸浆自带有少量洗浆废水,堆放区洗浆废水通过一根直径约10cm的灰色铁管收集至厂区南侧的应急池,应急池为两个连通的顶部敞开的圆柱形铁罐,圆柱形铁罐每个容积约70m³,两个铁罐共约140m³,铁罐内废水约占1/3容积,铁罐底部设有一个直径约10cm的外排口,外排口使用法兰进行封堵,铁罐底部外排口的法兰未完全闭合,罐内废水通过底部外排口排入竹林最终排入源湖溪,铁罐底部外排口附近竹林有明显黑色外排痕迹。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1瓶,在应急池铁罐底部外排口采集水样1瓶,共2瓶水样。水样经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尤环测〔2026〕第70号),监测报告显示:应急池(圆形铁罐)底部外排口CODcr:3615mg/L、NH3-N:26.32mg/L。应急池(圆形铁罐)底部外排口水样COD、NH3-N浓度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CODcr:80mg/L、NH3-N:8mg/L。上述事实表明,你厂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2026年4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2026年6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份(证明你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4.2026年4月11日,由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法人资格和注册信息);
5.2026年4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制作的污染源采样记录表1份(证明采集水样情况);
6.2026年4月16日,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尤环测〔2026〕第70号)1份(证明你厂应急池(圆形铁罐)底部外排废水COD、NH3-N浓度);
7.2026年4月11日,你厂提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建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
8.2026年4月11日,你厂提供的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9.2026年4月11日,由你厂提供的委托函1份(证明你厂委托人和委托权限);
10.2026年4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1.2026年4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你厂违法次数)。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溪罚事告〔2026〕00006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直至2026年6月25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第3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裁量。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个性裁量基准表: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违法事实为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为一般废水超标30倍以上,不足100倍、水日排放量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排放去向或区域为III类水域。修正裁量基准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对你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201000元)(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第二、三款:“……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数额一般不超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鉴于你厂2026年6月12日已缴生态损害赔偿金额2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拆除或封堵私设的暗管(另行发文);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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