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48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2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4-21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宁化县清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金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315347762A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中沙乡石门村板山32号
2026年1月12日、20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但2025年第四季度环境管理台账缺失,且未及时在国发平台等系统标记报备,导致该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国家标准,未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标准的违法事实;
2、2026年1月12日,《国发平台有效传输率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第一、二、三季度有效传输率符合要求,第四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标准的违法事实;
3、2026年1月1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6年1月1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性质为法人;
5、2026年1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6、2026年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已验收;
7、2026年1月20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
8、2026年1月20日,《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你公司污染物类别和排放去向;
9、2026年1月20日,《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10、2026年4月1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水质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合同》1份,《国发平台有效传输率截图》1份,证明:后督察情况及该公司整改情况及效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明环罚告(宁)〔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4点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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