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4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4-03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王盛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PUD289
地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涌溪村洋尾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曝气池旁的收集池未铺设防渗膜,收集池内有污水,沙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收集池和你公司排污口、上下游各采样1瓶,2025年11月28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274号)显示:沙县涌溪其森养殖有限公司收集池内的积水化学需氧量浓度3.98*103mg/L,氨氮浓度882 mg/L,总磷浓度254mg/L均已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收集池旁小溪上游化学需氧量浓度17mg/L,氨氮浓度0.66 mg/L,总磷浓度0.09mg/L,收集池旁小溪下游化学需氧量浓度25mg/L,氨氮浓度1.06 mg/L,总磷浓度0.21mg/L,下游指标对比上游有一定升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6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现场采样;
2.2025年12月2日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王盛文《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2日沙县涌溪其森养殖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12月2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份和现场勘查平面布局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情况,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现场采样;
5.2025年12月2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274号)及送达回证、采样记录单一份,证明你公司收集池内污染物浓度已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属于生产废水,并已告知你公司监测结果;
6.执法人员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采样资格;
7.2025年12月25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18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整改情况,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小写:10.2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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