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2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1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3-11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刘胜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2YCJME3E
地址:福建省将乐县积善工业园鹏程大道4路2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0日晚,接群众反映有货车在高唐镇黄坑口第一砂厂处非法排放工业废水。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检查发现,高唐镇黄坑口第一砂厂内停有一辆集装箱货车(车牌号为闽G51630),货车内有一黄色罐体(容积约22立方),罐体底部设有两个阀门并连接有软管,罐内废水通过软管外排。该货车停车处地面埋设有两根白色PVC管道,污水可通过该管道排放至金溪。现场检查时,该货车罐体内的污水已基本排空,现场有废水排放痕迹,货车罐体内及软管内有废水残留。
经现场调查,排放废水人员为你公司员工莫*雄,是其与司机通过货车将将乐万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转运至高唐镇黄坑口第一砂厂处排放。环境监测站人员现场对罐体存水采集水样两瓶。经监测,罐体内废水CODcr浓度为2.32×10⁴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限值的23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
2.2025年12月1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
3.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莫*雄、张*友、林*新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4.2025年12月11日,林*生提供三明市沙县区林*生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为闽G51630)复印件、林*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车主身份及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供将乐万盛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6.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刘胜才身份证复印件、车间主任张*友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车间包装工作人员莫*雄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林*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8.2025年12月17日,我局提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限值需执行的标准为100mg/L;
9.2025年12月17日,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5)070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存在超标情况;
10.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1日、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任张*友承认其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1.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芒果干、半梅、雪花梅等蜜饯果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选复印件1份、《将乐县环保局关于将乐万盛食品有限公司芒果干、半梅、雪花梅等蜜饯果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将环审表〔2018〕5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428MA2YCJME3E001Y)》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明确生产废水排入福建华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12.2025年12月12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3.2025年12月1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乐罚责改〔2025〕00008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原件各1份,2025年12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14.2026年1月9日将乐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关于高唐镇黄坑口第一砂厂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复函》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点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5.2026年1月8日福建华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关于2025年度将乐万盛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情况的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日废水排放量约为21.33吨。
16.2026年3月2日我局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74000元(大写:拾柒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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