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18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2-09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沙县建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尊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MKP50Q
地址: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六三路132号
2025年11月14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排污口排放至沙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污口采集水样。2025年11月27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269号)显示,你公司排污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06mg/L、0.485mg/L、52.0mg/L,其中总磷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B级标准限值5.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查平面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采样情况;
2.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269号)及送达回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口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排放的废水总磷浓度超过标准限值,已告知你公司监测结果;
3.2025年12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违法主体;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监测人员资格;
5.《沙县建辉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建辉小吃食品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沙县建辉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建辉小吃食品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由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沙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级标准;
7.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两年内1次;
8.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公司因设备维护未生产,排污口未排水,你公司已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9.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魏建斌《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的魏建斌《授权委托书》1份和《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配合调查,于2025年11月14日排水量为148吨,你公司委托魏建斌作为代理人,承认因清洗水池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你公司未尽到日常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责任,未落实污染防治义务,放任清洗的废水从法定排污口流出,导致了排污口排放超标,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10.2025年12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未采取补救措施,未扩大环境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21号)送达你公司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2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小写:15.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