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1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6〕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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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恒顺机制炭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2-12 15:06
当事人名称:沙县恒顺机制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旭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3106614961

地址:沙县虬江长虹虎跳水电站厂区内

本机关于2025年10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定期检定、校准监测设备。

2025年10月2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炭化炉正在运行,制棒机和烘干设备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炭化废气经旋风+电除尘处理后通过排放口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于2021年8月4日进行了比对监测后至今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校验且未进行每3个月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吴开云为你公司代理人。

2.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份、现场勘查平面布局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台账无全系统校准记录。

4.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吴开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1年8月4日进行了比对监测后至今未进行定期校验且未进行每3个月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5.2026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6.2025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格瑞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2021年8月4日进行了比对监测。

7.2025年10月31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证明你公司CEMS在投入使用后,应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8.2025年10月31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调阅案件台账,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两年内1次。

9.2025年10月3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废气;你公司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你公司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均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

10.2025年10月3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11.2025年11月3日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生态保护红线协审表,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的规定。本机关2026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事告〔2026〕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9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定期检定、校准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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