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53
- 备注/文号: 闽将环不罚〔2025〕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31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郑远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4EDJRXP
地址: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积善村三涧渡
我局于2025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5年涉气重点企业检查任务,2025年10月25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你公司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发现,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你公司废气综合排放口已于2021年安装废气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于2023年10月与国发平台联网,2025年7月15日进行了在线设备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原件1份(4张)、《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428MA34EDJRXP001R)》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复印件1份、《三涧渡机制炭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对<三涧渡机制炭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将环审表〔2015〕第16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正常生产情况下大气污染物排放未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国发平台初始联网时间截图1份和将乐县三涧渡机制炭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整体验收;
3.2025年10月25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5.2025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郑远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7.2025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运维合同》,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的在线监控设施已由第三方进行运行维护。
8.2025年12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不罚告字〔2025〕2号)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 90 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完成固定污染源的验收备案,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 系 人:黄辰宏
联系电话:0598-2337274 邮政编码:353300
联系地址:将乐县金森大厦三楼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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