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5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9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31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邓树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2TMUA5J
地址:三明市将乐县余坊乡马嘶村工业区1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5年涉气重点企业检查任务安排,2025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阅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发现,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废气综合排放口的废气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已于2021年11月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但至检查时仍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超期未验收;
2.2025年10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6张),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3.2025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环保机制竹炭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将函〔2025〕7号)复印件1份、将乐县鑫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环保机制竹炭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428MA34EDJRXP001R)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综合废气排放口应当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4.2025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调试监测报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比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于2021年对废气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比对,尚未完成整体验收工作;
5.2025年10月25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7.2025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邓树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9.2025年12月12日提取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初始联网时间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已于2021年11月15日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
10.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正在积极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类“其他类”第1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整);
2.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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