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4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8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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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宝发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尤溪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22 09:02
 尤溪县宝发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宗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69299799C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滨镇刘坂工业集中区

2025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制坯工段未生产,2条烧结隧道窑均在生产。你公司脱硫除尘设施配套的2台回用水水泵及石灰水和片碱加药装置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2.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

3.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录像光盘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回用水水泵未运行);

4. 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詹宗楷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

5.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回用水水泵损坏的事实);

6.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

7. 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詹宗楷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资格和注册信息);

9.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尤溪县宝发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11. 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直至2025年12月19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0点“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的规定裁量,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个性裁量基准表:废气类别为一般废气、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修正裁量基准表: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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