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38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03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马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厂COD自动监测设备7月1日6时0分-7月8日16时37分历史数据缺失、总磷自动监测设备6月15日10时0分-7月8日12时0分历史数据缺失、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17日16时0分-7月8日12时0分历史数据缺失、总氮自动监测设备7月15日17时0分-8月14日15时33分历史数据缺失。查阅国发平台同时段数据,作为该污水厂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的福建晴蓝中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对该污水厂异常期间数据进行标记。
福建晴蓝中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马铺污水厂异常期间数据进行标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类“其他类”第14点的规定,我局责令福建晴蓝中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开展标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工作,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圆整(小写3万元);
2.通报批评。
当前,一些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重视不足;运维单位的能力、技术水平和运维质量参差不齐,存在操作不规范现象;部分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异常频发,数据缺失率长期偏高,单台设备故障率居高不下;此外,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如实标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问题也时有发生。
请各排污单位及相关运维单位务必引以为戒,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营与维护,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稳定可靠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负责。若传输设备存在隐患,应及时更换,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对于运维质量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应依法依规解除合同,以儆效尤,推动行业整体规范运行。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大督查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绝不姑息。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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