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3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8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1-28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叶昌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8694423XM
地址:沙县高桥镇池科村
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养殖活动,母猪和公猪存栏共计2975头。你公司《沙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中的备案规模为:年生猪存栏数4000头,年生猪出栏数8000头。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中的:“含有母猪/公猪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养殖量按存栏1头母猪/公猪折算成年出栏5头生猪计算”的规定,你公司规模为折算年出栏14875头生猪,为备案表的1.8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的情况;
2.2025年9月29日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叶昌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29日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林珠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5年9月12日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林珠福《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9月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图像证据》1份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6.2025年9月30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阅案件台账,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2次(含本次);
7.2025年10月17日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生态保护红线协审表》1份,证明该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8.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沙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节选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9.2025年9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水环境功能区划图”“沙县生态功能区划”图各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去向为Ⅲ类水域;
10.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2025年1-8月),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正常;
11.2025年10月20日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提供资产说明1份,购猪交易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投资额;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3.2025年10月2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14.205年10月21日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盘点表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于11月30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小写3.2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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