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3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8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10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陈凤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AEDX4EG5P
地址:建宁县濉溪镇大源村元庄
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公司位于建宁县大源村的养鳗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依市局反馈的入河排污口总磷指标异常线索开展溯源检查,对你公司经营的大源鳗鱼场养殖尾水总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5〕第Z009号)显示:养鳗场尾水总排放口总磷浓度:0.74mg/L,总磷指标已超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2160—2023)表1中一级标准要求的排放限值:≤0.5mg/L,超标0.4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检查审批表》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抽样(采样)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以及采样录像视频、采样记录单等,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养鳗场尾水总排口开展采样的情况及废水排放去向;
2.2025年9月5日,《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5〕第Z00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已知晓养鳗活动外排废水超标事实;
3.2025年9月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2025〕1号),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有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4.2025年9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检查审批表》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抽样(采样)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以及采样录像视频、采样记录单等,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后督察并对养鳗场尾水总排口开展后督察采样的情况;
5.2025年9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配合执法人员后续调查以及你公司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5年9月30日,《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5〕第Z01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知晓后督察采样结果未超标。
7.2025年9月29日,武宁县青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证明你公司法人资格和注册信息,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8.2025年9月29日,武宁县青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代表杨凤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9.2025年9月29日,武宁县青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雷夏莲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事项;
10.2025年9月8日,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参与现场调查、案件调查及问询的执法人员提供了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11.2025年9月29日,你公司向我机关提供了养殖场承包经营协议书1份,证明我机关对你公司有管辖权。
12.2025年9月8日,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余慧萍向我机关提供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材料,证明实验室资质及监测人员具备监测资格。
13.2025年9月8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管理股张建芳向我机关提供了环境分区管控数据,证明你公司地址位于生态保护区红线区域外。
14.2025年9月8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聂斌提供了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8日案件台账,证明你公司在两年内除本次外,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15.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与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主动采取措施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9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事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的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2)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5〕10号)附件3中第3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贰佰伍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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