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33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2025〕1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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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溪县金长家庭农场)
来源:明溪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02 16:3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明溪县金长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1MA305XDJ8E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枫溪乡官坊村小雅13号

  经营者: 张金长  身份证号:35*************010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

  2025年7月16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收到《枫溪乡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明溪县金长家庭农场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法检查的函》,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农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农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现场有猪舍6幢,现场养殖存栏有生猪259头,小猪若干头,养殖废水经5口氧化塘处理后抽至周边山林和农田浇灌。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你农场已达畜禽规模养殖场250头标准,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你农场应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经核实,你农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情况拍照、摄像取证,你农场管理人张键陪同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农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现场养殖数量已达到规模化养殖场规定的数量以上);

  2.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现场管理人承认你农场未办理登记备案和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事实);

  3.你农场于2025年8月25日提供的《整改报告》、《转让协议》、生猪出售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证明你农场整改清栏情况);

  4.你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农场主体资格和被授权人身份合法性);

  5.202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你农场现场完成整改清栏情况);

  6.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你农场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7.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次数)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你农场已将营业执照注销)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中共性裁量、修正裁量规定,第一类“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第2点和第二类“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3点的个性裁量规定进行裁量,本机关可以对你农场处罚款壹万贰仟伍百元整。鉴于你农场已在我局8月22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前,主动完成了生猪清栏工作,并将营业执照注销,后续无需办理项目备案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手续,视同你农场完成了整改,且此次违法属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5〕10号)附件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5点和第16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农场实施如下处理:对你农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生态罚不罚事告〔2025〕08221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陈述申辩权,你农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农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农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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