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3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8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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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兴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02 15:44
 当事人名称:福建兴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人:吴志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35CNG2R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果林场1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兴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60万羽生态蛋鸡产业及有机肥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经我局审批,于2025年1月12日完成自主验收。有机肥车间配套了一套除臭喷雾系统和一套三级喷淋除臭系统(含2道酸液喷淋涤塔+1道除臭液喷淋塔)。

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清流县嵩溪镇政府告知的环境问题线索对福建兴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淋除臭系统正在运行,除臭喷雾系统未开启,除臭喷雾系统加药罐内无试剂,处于干涸状态。

经调查,你公司现场管理人游尚堂于2025年8月17日受伤,导致8月17日至20日期间无法进行正常运维除臭喷雾系统,非主观故意不运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2025年8月20日嵩溪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嵩溪镇兴联丰蛋鸡场环境问题的告知函》,证明你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

2.2025年8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除臭喷雾系统未开启,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取证;

3.2025年8月20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除臭喷雾系统未开启,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取证;

4.2025年9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后督查,你公司已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10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违反操作规程致使除臭喷雾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违法事实;

6.2025年9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10月9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管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8.2025年10月9日提取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9.2025年10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兴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60万羽生态蛋鸡产业及有机肥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有机肥车间仅需配套三级喷淋除臭系统(含2道酸液喷淋涤塔+1道除臭液喷淋塔);

10.2025年10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清流兴联丰60万羽生态蛋鸡产业及有机肥深加工项目(现阶段蛋鸡存栏30万羽)、年产有机肥7000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有机肥车间需配套一套除臭喷雾系统和一套三级喷淋除臭系统;

11.2025年10月9日你公司现场管理提供的购买药物转账记录,证明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于2025年8月17日受伤,非主观故意不运维除臭设施;

12.2025年10月9日企业处罚情况查询1份,证明你公司是2年内的第三次环境违法。

13.2025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清环罚告〔2025〕2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向你公司告知拟处罚情况。

你公司违反操作规程致使除臭喷雾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3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清环罚告〔2025〕2)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11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法行为系客观原因导致,主观过错轻微;二是发现问题后即时整改,未造成严重生态危害后果;三是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弥补环境影响,符合生态保护相关要求。请求减免此次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

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合理,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减免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基准表第五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0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兴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

算表

      2.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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