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21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2025〕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1-12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杨立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DE0X5F8H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南口镇松林村 185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信访投诉,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有竹粉木粉加工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设备有热风炉一台、上料机一台、木糠破碎机一台,热风炉已配套旋风+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相关生产设备已完成安装,输料管道未全部连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痕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的竹粉木粉加工项目含烘干工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无法提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竹粉木粉加工生产线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2.2025年10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0月14日,我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竹粉木粉加工生产线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4.2025年10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5.2025年10月14日,你公司提供将乐县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6.2025年10月14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杨立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5年10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8.2025年10月14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10.2025年10月14日,你公司社提供《整改报告》原件1份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1.2025年10月1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已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12.2025年10月2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不罚告字〔2025〕1号)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5〕10号)附件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现场检查指出后自行实施停止建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 系 人:黄辰宏
联系电话:0598-2337274 邮政编码:353300
联系地址:将乐县金森大厦三楼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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