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11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7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30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管荣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845200700
地址:将乐县积善漠仂(原煤矿子弟学校)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袋装泥状固体废物被倾倒在古镛镇梅花村附近,根据倾倒点、公路地面残留污泥痕迹溯源到你公司,执法人员依法进入你公司厂区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6日、3月9日、3月19日和4月15日租用龙马车将氧化生产线污水站不含镍污泥倾倒至古镛镇梅花村附近的公路边坡底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氧化生产线污水站不含镍污泥;
2.2025年4月16日、2025年9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氧化生产线污水站不含镍污泥及违法所得情况;
3.2025年4月16日提取福建省将乐县彩虹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厂区视频监控刻录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租用龙马车转移固体废物;
4.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共18张),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氧化生产线污水站不含镍污泥;
5.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9日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过磅单》原件3份、《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倾倒氧化生产线污水站不含镍污泥共计17.06吨;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7.2025年9月8日将乐玉华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协助调查复函》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倾倒氧化生产线污水站不含镍污泥倾倒点位处于风景名胜区保护区范围内;
8.2025年9月11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9.2025年9月24日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将乐县彩虹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废水站不含镍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氧化生产线污水站的不含镍污泥属于一般固废;
10.2025年9月30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将乐县彩虹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11.2025年9月30日你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管荣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2.2025年9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将乐县彩虹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铝制品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福建省将乐县彩虹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铝制品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明环评〔2024〕1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及废水站处理系统污泥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13.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固废处置协议》和《关于2025年4月15日一般固废倾倒事件整改报告》各1份,及我局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倾倒污泥所需处置费用及整改完成情况;
14.2025年10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5〕4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已告知将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06.00元(壹仟柒佰零陆元);
2.处罚款人民币144000.00元(壹拾肆万肆仟)。
两项合计共处145706.00元(壹拾肆万伍仟柒佰零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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