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91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4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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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惠和农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9-19 09:55
当事人名称:沙县惠和农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勇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315545670H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城东小区西路19排152号

本机关20257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池壁有一白色PVC管道,联通池内与外环境,管道上方有阀门,开启阀门养殖废水可以通过管道溢流至外环境。现场检查时阀门未开启,管道内无使用痕迹,外环境未见异常,执法人员对收集池内水采样。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79号)显示:收集池内废水化学需氧量2320mg/L,氨氮722mg/L,总磷95.6mg/L,均已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 5.8倍、氨氮超标 9.025倍、总磷超11.95倍。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排污登记中载明,你公司养殖废水用于有机肥加工,不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8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代理人身份。

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3.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像)证据》《现场勘查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池壁有一白色PVC管道,联通池内与外环境,管道上方有阀门,开启阀门养殖废水可以通过管道溢流至外环境,现场检查时阀门未开启,管道内无使用痕迹,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

4.2025年7月28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79号)1份,证明你公司收集池内废水为一般废水。

5.2025年7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6.2025年7月28日你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养殖废水用于有机肥加工,不外排。

7.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及《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后督察)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8.2025年8月8日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生态保护红线协审表》《生态保护红线套合图》各1份,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生态保护红线认定情况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台账的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0.《水环境功能区划图》《沙县生态功能区划》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排放去向为Ⅲ类水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20258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6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9月18日前拆除、封堵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小写2.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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