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89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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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导洁(福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明溪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9-18 15:19

  当事人名称:导洁(福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勇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38W1538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23号  

  2025年5月20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及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接到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明溪县工业污水处理厂旁小溪水质异常后,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明溪县经济开发区3号雨水口排入小溪的水有泡沫。检查人员顺着雨水排放口排查,在该雨水口自动监测站房旁的窨井下发现有一黑色的塑料管排出土黄色液体,经现场检测,该土黄色液体pH值为4.07(监测人员采用电极法检测,此数值为仪器读数,根据《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HJ 1147-2020)的规定,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果保留小数点后1位,下同),呈酸性。经核实,该黑色塑料管道为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接入园区公共雨水管网的雨水管。

  检查人员到你公司的厂界周边进行排查,发现你公司西南角厂界围栏外侧有一雨水窨井,窨井前端有一收集池,窨井和收集池内均有土黄色液体,窨井内液体通过一根与明溪县经济开发区3号雨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旁的雨水窨井内相同的地埋式黑色塑料管道外排,该窨井和收集池通过管道相连。经采样检测,窨井内液体pH值为3.94,收集池内液体pH值为3.97。

  检查人员进入你公司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发现你公司厂区外的雨水收集池通过白色管道与办公楼前的雨水窨井相连,白色管道上设置有阀门,阀门为关闭状态。办公楼前的雨水窨井内有土黄色液体,经采样检测该液体pH值为4.06。办公楼前的雨水窨井一端通过管道连接至初期雨水池,另一端通过管道连接至斜坡池西侧道路雨水检查井。经采样检测,初期雨水池内雨水pH值为4.18,雨水检查井内积水pH值为3.60。斜坡池顶部与南侧道路之间有一水沟,水沟通过地埋式白色管道与斜坡池西侧道路雨水检查井连通。西侧斜坡池底部贮存有大量呈土黄色泥浆状的聚合氯化铝产品,东侧斜坡池内有大量土黄色固体废渣,通过铲车运至斜坡池东侧经过硬化的固废暂存场所暂存。检查时转运固体废渣的铲车露天停放在斜坡池西侧道路雨水检查井旁的道路上,车轮、水沟及周边道路地面有散落固体废渣和雨水冲刷形成的土黄色液体,流入斜坡池西侧道路雨水检查井并在道路旁空地上形成土黄色积水,空地上的积水pH值为3.79,西侧斜坡池底部贮存的聚合氯化铝产品pH值为2.54。

  2025年5月22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西南角厂界围栏外侧的雨收集池内无积水,雨水排放管道上的阀门为关闭状态。斜坡池南侧道路上露天散落的固体废渣已清理。斜坡池和固废暂存场所顶部有雨棚、周边有围挡、地面有硬化,转运固体废渣的铲车停放在雨棚下面。你公司固体废渣委托福建恒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协议。

  2025年6月24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生产调度主任饶小京实施调查询问,饶小京承认你公司部分固体废渣被雨水冲刷后经雨水排放口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流失的固体废物约为20kg,残留的雨水已收集至斜坡池内回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附图2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7张(证明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通过雨水排放口流失,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采样监测的过程);

  2.你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5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3.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工晏源于2025年5月20日提供的《明溪县工业集中区导洁地块红线外雨水口接入工程(施工图)》(证明你公司雨水排放去向)

  4.你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证明你公司固体废物处理成本、处置去向和处置情况);

  5.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手续办理情况,流失的固体废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

  6.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6月20日签发《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5〕29号)》《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5〕30号)》(证明2025年5月20日你公司固体废物被雨水冲刷后厂区内外的雨水水质情况和对下游水质的影响);

  7.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公司基本情况,被询问人确认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固体废物通过雨水排放口流失的违法事实);

  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溪罚责改〔2025〕0619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时限及送达时间);

  9.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你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提供的《导洁(福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10.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提供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无被投诉记录);

  11.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为首次违法);

  12.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张(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溪罚事告〔2025〕06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提出:1.非主观意图泄露固废,固废泄漏少,固废中的聚合氯化铝有絮凝净化水质作用,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且为初次违法。2.行政处罚对公司的信誉记录、销售及发展产生严重影响。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0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未有效收集易于识别辨认的酸性土黄色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5〕29号)和《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5〕30号)显示,外排雨水pH值超标,影响外界生态环境。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流失固体废物实际处置费用较低的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你公司作出10万元的处罚决定,已是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是你公司违法行为本身的延续和必然结果。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罚则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中共性裁量、修正裁量规定和第七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点的个性裁量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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