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7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3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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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福炭竹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8-06 09:12
 永安福炭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U3E4P3R

经营场所:永安市大湖镇岭干村白沙溪1号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明环科〔20251号),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废气总排放口安装有自动监控系统,已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于20244月完成验收,并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备案。

2025414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烟道为圆形烟道,直径1.6米,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测定位置设置在变径管下游约5.75米(即3.59倍烟道直径)、排放口上游约1米(即0.625倍烟道直径)处,自动监控系统测定位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7.1.2.2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颗粒物CEMS和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规定。

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排气筒排放烟气开展现场监测,监测时,公司废气总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显示工况烟气流速为1.80~2.42/秒之间,根据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颗粒物(烟、粉尘)、烟气量测试记录表》,你公司采样口位置不符合规范,达不到监测要求,监测口位置距排气筒顶端约0.8米,无鼓(引)风排气,在监测口测得的风速极小,且受自然风倒灌入排气筒内,监测的流速失真,无法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编号

证据名称

提取(作出)时间

提供(作出)单位

证明的对象和内容

1

《重点污染源排放超标督办单》(单号:364543253

202541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控系统烟尘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

2

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截图

3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541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烟道为圆形烟道,直径1.6米,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测定位置设置在变径管下游约5.75米(即3.59倍烟道直径)、排放口上游约1米(即0.625倍烟道直径)处

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

5

现场检查照片

6

现场检查视频

7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202572

8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

202541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永安福炭竹业有限公司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测定位置设置不符合规范

9

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颗粒物(烟、粉尘)、烟气量测试记录表》及工况测量报表复印件

202541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测定位置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受自然风倒灌入排气筒,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监测

10

福建水云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报备的超标原因说明截图

202543日、202546

11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明环科〔20251号)

202541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2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台账截图

202541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2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2

13

《授权委托书》(尹毅剑、刘忠泽)

2025414

永安福炭竹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14

《永安福炭竹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572

15

陈建汤身份证复印件

16

尹毅剑身份证复印件

17

刘忠泽身份证复印件

18

廖鑫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202572

执法人员本人

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性

19

周威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202572

20

黄景伟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202572


你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烟道为圆形烟道,直径1.6米,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测定位置设置在变径管下游约5.75米(即3.59倍烟道直径)、排放口上游约1米(即0.625倍烟道直径)处,自动监控系统测定位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729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56]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截至20258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5729日《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5425日,我局送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7号)责令你公司整改202558日你公司提交了《整改申请报告》,称于202558日全厂停产整改。20255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证实你公司全厂停产。20257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完成整改的报告,称公司完成了整改,按规范对废气总排放口进行改造,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位置进行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柒仟元47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永安福炭竹业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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