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69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3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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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兴建筑材料厂)
来源:明溪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7-29 15:48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明溪县明兴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黄明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668823294

  地址:三明市明溪县瀚仙镇瀚溪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5年4月10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接到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热线信访件,反映“明溪县瀚仙镇瀚溪村砖厂排放废气污染”问题,2025年4月11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你厂开展检查并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隧道窑内正在烧制砖,烧制产生的废气经水膜脱硫除尘系统处理后排放,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现场废气治理设施有开启运行,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循环水池内的水进行测试,显示循环水池内的水呈酸性,现场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厂隧道窑烟囱废气排放口烟气开展监测,执法人员对现场监测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你厂厂长黄明高全程陪同检查并见证监测人员采样,执法人员取证过程。根据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2025年4月24日签发的《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5〕19号)显示:你厂隧道窑烟囱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860mg/m³,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1.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厂正在生产,废气排放口在排放废气,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采样监测的过程);

  2.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厂基本情况,被询问人承认你厂废气超标的违法事实);

  3.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4月24日签发的《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5〕19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厂排放废气监测结果,送达监测报告时间);

  4.你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厂行业类别、所在区域、废气排放去向、排放限值);

  5.你厂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生态罚责改〔2025〕0427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时限及送达时间);

  7.你厂《整改报告》及《超标排放时长的说明》(证明你厂整改完成时间、废气超标排放时长);

  8.2025年5月7日及2025年5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该公司整改期间未投入生产);

  9..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你厂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10.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厂近2年违法行为次数);

  11.你厂于2025年7月8日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及2025年7月11日签定的《企业自愿认赎协议书》及转账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生态罚事告〔2025〕0427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第二款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中共性裁量、修正裁量规定和第五类“大气污染类”第1点的个性裁量规定及你厂所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况,经综合裁量计算后,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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