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6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1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30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叶昌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8694423XM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高桥镇池科村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2025年2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防治污染配套设施有生化污水处理设施一套,母猪养殖量约750头。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南侧的10口氧化塘均未铺设防渗膜,其中9口已储满养殖废水,1口闲置。执法人员对其中1口氧化塘采样1瓶,对该氧化塘南侧约10米的小溪的上、下游各采样1瓶。2025年2月18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018号)显示: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氧化塘内的积水化学需氧量(COD)550mg/L、氨氮(NH3-N)609 mg/L、总磷(TP)46.4mg/L均已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倍数分别为0.38、6.61、4.80;氧化塘边小溪上游化学需氧量(COD)22mg/L、氨氮(NH3-N)1.56 mg/L、总磷(TP)0.22mg/L,氧化塘边小溪下游化学需氧量(COD)40mg/L、氨氮(NH3-N)16.5 mg/L、总磷(TP)1.26mg/L,下游指标对比上游有明显升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7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现场采样)
2.2025年2月21日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叶昌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3.2025年2月21日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2月17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份和现场勘查平面布局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排污情况,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现场采样,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5年2月18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018号)及送达回证、采样记录单一份。(证明你公司氧化塘内的积水属于生产废水,下游指标对比上游有明显升高,且已告知你公司监测结果。)
6.2025年2月21日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提供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有排污资质)
7.2025年2月20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阅的案件台账,其中2023年2月以来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无环境违法案件。(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8.执法人员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采样资格)
9.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沙环境罚责改〔2025〕00001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0.2025年3月17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11.2025年4月16日沙县昌华畜牧有限公司提供《三明林业炭票流转协议》1份、缴款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5〕00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当事人已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履行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金额人民币3600元,经集体讨论减轻处罚3600元;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18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小写:12.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