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51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2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03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 方德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06530757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城南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旁的空地正在建设天然气供热站,用于车间定型机供热。目前已建设2个储罐、加热器、加臭撬等设施,该供热站规模总容量45m3,出气量为2500±200Nm3/h(约为1.7吨/小时),你公司未能提供该天然气供热项目的相关环评审批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3.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4.2025年3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格利尔印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5.2025年3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格利尔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德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6.2025年3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函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权限);7.2025年3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乐发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信息);8.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9.2024年4月7日, 执法人员调取的案件办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0.2025年4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30万元);11.2025年4月7日, 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继续动工建设上述项目);12.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的天然气锅炉项目需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3.2025年3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产品主要参数表》节选、《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节选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规模总容量45m3,出气量为2500±200Nm3/h)。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直至2025年6月3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规定裁量。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4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或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计算金额为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2.99万元),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4年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前不得动工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三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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