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4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21 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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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5-22 09:04

当事人名称: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绪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6166783

39,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积善工业园区鹏程大道18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国发平台数据筛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总量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发现,你公司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总许可量为5.31吨/年,调阅国发平台历史监控数据显示,你公司2024年度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排放量为13.55731吨,颗粒物排放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总量的1.5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7日、4月2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总量存在超标情况;

2.2025年3月2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3张),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3.2025年3月27日、4月24日提取自国发平台系统数据截图1份(6张),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总量、超标开始时间,并且国发平台系统数据已按照规定开展数据标记;

4.2025年3月27日、4月27日提取自1#废气排放口(矿热炉)排放口、2#废气排放口(焙烧炉)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度监控数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各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总量原始数据情况;

5.2025年3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杨鹏辉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6.2025年4月25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7.2025年4月25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林熙楠身份证复印件、安环部经理杨鹏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9.2025年4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总量存在超标情况;

10.2025年4月25日你公司提供《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增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增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4285616678339001V)》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主要排放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总量为5.31吨;

11.2025年4月25日,你公司提供《运维合同》复印件1分,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的在线监控设施已由第三方进行运行维护;

12.2025年4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已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13.2025年4月25日你公司提供《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颗粒物超总量问题的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积极开展整改;

14.1#废气排放口(矿热炉)排放口、2#废气排放口(焙烧炉)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15.2025年4月28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案件信息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已有1起(不含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16.2025年4月28日提取自国发平台系统数据截图1份(2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1月1日至4月27日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总量未超标;

17.2025年5月8日你公司提供《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法定代表人史绪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

18.2025年5月13日你公司同我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9.2025年5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5〕2号)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514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5〕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应当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已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履行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你公司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事实情况符合从轻处罚的相关情形。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闽环规〔2024〕3号)第三款、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排污许可管理类”第8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19000.00元(贰拾壹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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