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4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1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4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双吴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C6M7A742
地址: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鹏程大道45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积善园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积善化工园区消防站西侧的雨水渠有大量白色浑浊废水,疑似源自你公司,执法人员随即进入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你公司厂区发现,厂区雨水沟内水流呈白色浑浊状。检查你公司1#车间内的破碎生产线发现,生产线产生的废水通过暗渠流至污水管沟,污水管沟处设有两个活动闸门且均处于开启状态,其中一路通向厂区雨水沟,另一路通向废水沉淀池,检查时部分生产废水经通向厂区雨水沟的闸门排入厂区雨水沟,再经园区雨水渠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进入1#车间时,你公司车间员工立即关闭通向雨水沟的闸门。执法人员现场对破碎生产线污水管沟、积善化工园区消防站西侧雨水渠内废水采集水样,经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284mg/L和53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限值的17.34倍和6.61倍。查阅你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文件显示,破碎生产线的废水需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利用私设暗管排放废水;
2.2025年4月1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原件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各类设施布局情况及废水排放去向;
3.2025年4月1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利用私设暗管排放废水;
4.2025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双吴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吴*国、许*良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5.2025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双吴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
6.2025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吴志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经理吴*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间员工许*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8.2025年4月10日,我局提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悬浮物限值需执行的标准为70mg/L;
9.2025年4月14日,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5)022号)、2025年4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闽明将环检告〔2025〕01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排放的废水存在超标情况;
10.2025年4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车间员工许*良承认其通过雨水沟排放水污染物;
11.2025年4月22日,你公司提供《年产20万吨纳米新材料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福建省双吴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纳米新材料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将函〔2023〕6号)》复印件1份、《福建省双吴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纳米新材料产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428MAC6M7A742001Y)》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明确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12.2025年4月22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3.2025年4月1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乐罚责改〔2025〕00002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4月18日,你公司提供《关于废水误排问题的整改报告》及2025年4月2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14.2025年4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4月29日福建省双吴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废水外排问题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
15.2025年5月8日你公司同我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提出以下几点申辩意见:1.事件发生后积极整改;2.废水主要污染成分对环境污染较小;3.你公司愿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4.企业目前面临发展困境。综合以上,希望我局能够对你公司从轻处罚。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1.积极整改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企业面临发展困境均不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2.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该公司排放的废水悬浮物属于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3.鉴于你公司愿意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且已于2025年5月8日同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属于《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第三款、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3点、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2000.00元(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