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39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1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25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三明百事达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由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729725444N
地址:三明市明溪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及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外排。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开展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的烟尘折算浓度为128mg/m³,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6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锅炉正在运行,废气排放口在排放废气,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采样监测的过程);
2.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公司基本情况,被询问人承认你公司废气超标的违法事实);
3.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1月20日签发的《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5〕2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废气监测结果,送达监测报告时间);
4.你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行业类别、所在区域、废气排放去向、排放限值);
5.你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1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溪罚责改〔2025〕0122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时限及送达时间);
7.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你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提供的《锅炉废气整改报告》《关于锅炉废气超标排放时长的说明》《检测报告》(GRE241227-08)及采样记录、《检测报告》(GRE250116-01)及采样记录、《成品包装工序生产记录》(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时间、废气超标排放时长);
8.你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植树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9.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日提供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10.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日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次数);
11.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日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张(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溪罚事告〔2025〕01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第二款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共性裁量、修正裁量规定和第五类“大气污染类”第1点的个性裁量规定及你公司所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况,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5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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