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38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1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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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锦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明溪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4-27 17:3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三明市锦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095519226M           

  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慰萱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5年1月10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设施正常开启运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聚合车间东面出口处设置有一条废水收集沟,沟内有残留废水,在沟的南面端设置有一根套管,执法人员将自来水灌入沟内,沟内的废水液位升高后可通过该套管流入该公司辅助干燥车间北面的管道布设沟内,并流向厂区东面围墙下的管道布设沟,最终可通过该条管道布设沟流到围墙外,进入外环境,现场发现厂区东面围墙下的管道布设沟内有残留白色结晶体。现场三明市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聚合车间东面出口处的废水收集沟内的废水进行采样,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胡志宏全程陪同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取证过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月20日胡志宏、肖光华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人员承认现场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设置的排污口未经审批;

  4.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2025年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7.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慰萱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函2份、受委托人胡志宏、肖光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生态罚事告〔2025〕01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中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以及个性裁量基准的第(三)“水污染防治类”第6点裁量规定,我局调取了你公司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单位:万元)

法律责任

法律名称和条款

法定处罚上限:M

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法定处罚下限:N

2.00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调查情况

证据

裁量取值(1~5)

违法行为后果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

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照片3.下游自动站水质指标情况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2个月以上

调查询问笔录

5

违法行为发生地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该公司环评批复、环评报告节选

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两年内1次

环境执法系统截图

1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

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12345热线系统近2个月相关诉求情况截图

1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调查情况

证据

裁量取值(1~5)

违法事实

排污口已投入使用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5

建设地点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该公司环评批复

1

违法行为改正时间

限期内改正或逾期不足5天改正

整改报告、后督察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

1

废水类别

一般废水

监测报告

1

排放去向或

区域

III类水域

该公司环评节选

3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调查情况

证据

裁量取值(1~5)

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企业整改报告、后督察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

-1

补救措施

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企业整改报告、后督察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

0

配合调查情况

配合调查

询问笔录

-2

主观过错程度

/

无相关证据

/

共性、个性裁量表均值:

2.111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1.5556

修正裁量表取值个数:

3

修正裁量表取值总和:

-3

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

-0.15

最终罚款金额 X=N+(M-N)×[(A-1)/4]×(1+B)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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