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29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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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康竹竹业有限公司)
来源: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25-04-02 16:09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康竹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瑞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XXLUX98                     

地址:三明市宁化县安乐乡谢坊村赤山岭                                          

我局于20251月 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期间该公司“热胶-拼版-热压”生产线正在生产,但该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炉金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有拍照留证并现场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案;

2、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3、2025年1月2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一个月以下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炎承认你公司涉嫌违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案;

4、2025年1月21日,福建省康竹竹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瑞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信息;

5、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6、2025年1月21日,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系统截图,证明环境违法次数是两年一次;   

7、2025年1月2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截图,证明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是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3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宁)〔20251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第38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具体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后果为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4500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4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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