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26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2025〕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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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27 08:45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RUW2D67

住所:永安市洪田镇东坑工业集中区6号

2025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号车间内正在新建19台石英砂浮选机,3台快速搅拌机,尚未完成建设,没有生产痕迹。经核实,你公司于2021412日租赁福建腾鑫工贸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等用于生产。核对《福建腾鑫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长石粉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报材料》,证实你公司生产设备新增了19台石英砂浮选机和3台快速搅拌机。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主要证据证明:

编号

证据名称

提取(作)

时间

提供(作出)单位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1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5

11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

现场环境照片(3幅)

3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1]及送达回证

2025

121

证明我局执法程序依法依规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

2025

120

证明你公司新建的19台石英砂浮选机、3台快速搅拌机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手续

5

《福建腾鑫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长石粉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报材料》环评文件(节选)

2025

120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新建的19台石英砂浮选机、3台快速搅拌机未在《福建腾鑫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长石粉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报材料》备案范围内

6

《选矿厂租赁合同》

2025

120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与福建腾鑫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

7

《调查询问笔录》

2025

12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佐证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

8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查)

2025

22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9

《整改报告》

2025

227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10

《设备清单》

2025

227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新增设备投资额

11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5

120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12

张天明身份证复印件

13

《授权委托书》      

2025

122

14

范慧英身份证复印件

15

姜坚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2025

36

执法人员本人

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性。

16

廖鑫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17

曾龙海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18

《环保处罚档案查询》

2025

36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之规定和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非金属矿物制品建设项目属于第60 大类“石墨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的“其他”,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122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51号)责令你公司整改。20252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证实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2025227日你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的规定裁量,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可以处罚款0.66万元。

我局于2025314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不罚告(永)20252])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

上述事实,有2025314日《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检查时正在建设期,且自行停止建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告诫。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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