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2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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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共创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20 10:58
 沙县共创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837U85

法定代表人:罗才育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5**************14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高砂镇冲厚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约有母猪存栏1000头(以销售小猪为主),防治污染配套设施沼气池、废水生化处理设施等有运行,2023年12月15日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427MA34837U85001R),检查时标准化排污口正在排水,流量计故障未显示流量,在线设备显示未采集到水样,我局执法人员对标准化排污口取水样2瓶。2024年12月18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4〕319号)显示,沙县共创养殖有限公司排污口:化学需氧量38mg/L,氨氮0.272mg/L,总磷15.5mg/L,其中总磷含量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总磷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对你公司排污口进行现场取样。)

2.2024年12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份和现场勘查平面布局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的现场情况及你公司地理位置。)

3.2024年12月18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4〕319号)及送达回证、采样记录单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水类别及水污染物超标情况。)

4.2024年12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录制采样视频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标准化排污口进行现场取样。)

5.2024年12月18日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叶林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12月18日沙县共创养殖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沙县共创养殖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7.2024年12月18日沙县共创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叶林平为你公司委托授权人。)

8.2024年12月18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从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调阅案件台账,2022年12月以来沙县共创养殖有限公司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9.2024年12月18日沙县共创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公司有排污资质;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采样资格。)

10.2024年12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4〕39号)及送达回执。(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1.2025年1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1月8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005号)。(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2025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4〕000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2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1.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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