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24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9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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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20 10:54
 沙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87517155B

法定代表人:陈木挺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5**************38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古开发区上院路南侧U地块和安公司办公楼2楼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7月18日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6月6日对车牌号闽AR8B01(前驱车)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单号:350400072406061607300101),在2024年6月17日对车牌号为闽C38ZZ7(后驱车)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单号:350400072406171022470101),检测方法均为双怠速法。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D.3的规定,上述车型不属于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或自适应四驱,也不属于手动关闭防侧滑功能的车辆,应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货运车辆检验机构暗访检查发现问题清单的函》(闽安委办便函〔2024〕65号)所示,省级暗访检查组发现你公司存在违规出具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的问题,具体情况为:1.2024年9月12日10时柴油车排气分析仪器出现报警信息(风扇电流超出范围、风扇平衡性超出范围)当日工作人员对设备氮氧分析仪器气体检查结果为通过状态;2.环保检测线前、后监控摄像头不规范,造成前、后视频和检测照片均无法查看采样头过程;3.对闽GPU091、闽C6MA59、闽GZ6157、闽GWJ226柴油车排气检测时,存在明显冒黑烟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监控录像截图2张、监控录像光盘1份、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截图1份、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 份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6月6日对车牌号闽AR8B01、2024年6月17日对闽C38ZZ7的车辆检测,检测时均采用双怠速法,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D.3的规定不一致。)

2.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收费发票复印件2份,2024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收费发票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闽AR8B01、闽C38ZZ7的车辆出具检验报告,收取违法所得费用为140元;证明你公司对闽GPU091、闽C6MA59、闽GZ6157、闽GWJ226的车辆出具检验报告,收取违法所得费用为280元。)

3.2024年7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环保信息公开网截图1份,车牌号闽AR8B01、闽C38ZZ7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报告编号分别为350400072406061607300101、350400072406171022470101;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提供车牌号闽GPU091、闽C6MA59、闽GZ6157、闽GWJ226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报告编号分别为350400072401080924120101、350400072401050947120101、350400072401151250010101、3504000072402061422110101。(证明你公司共违规出具6份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证明车牌号闽AR8B01的车辆为前驱车、车牌号闽C38ZZ7的车辆为后驱车。)  

4.2024年9月24日你公司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木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泽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李泽维为你公司被委托人。

5.2024年 9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收证明。(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6.2024年9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的检测资质。)

7.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调阅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货运车辆检验机构暗访检查发现问题清单的函》(闽安委办便函〔2024〕65号)。(证明你公司违规出具尾气排放检测报告。)

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复印件一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车牌号闽AR8B01、闽C38ZZ7所属车型应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证明检查车辆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时不应进行检测。)

9.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调阅的监控录像截图2张、监控录像光盘1份。(证明闽GPU091、闽C6MA59、闽GZ6157、闽GWJ226柴油车排气检测时存在明显冒黑烟。)

10. 2024年9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4〕34号)及送达回执。(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1.2024年10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已对涉事车辆召回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检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2024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小写:0.042万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1.6万元)。

合计处罚共壹拾壹万陆仟肆佰贰拾元整(小写:11.64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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