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245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9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11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3EYWWXD
法定代表人:吴永涛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5**************57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金古南区Q地块碧波潭路5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7月18日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5月14日对车牌号闽GG9889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单号:350400322405220932370201),在2024年5月22日对车牌号闽GLH703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单号:350400322405140954420201),检测方法均为双怠速法,监控显示你公司在检测时均仅检测了一根排气管,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A.3.6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监控录像截图2张、监控录像光盘1份、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截图1份、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 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400322405140954420201、350400322405220932370201)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5月14日对车牌号闽GG9889的车辆、2024年5月22日对车牌号闽GLH703的车辆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检测时均只检测了一根排气管。)
2.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收费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5月14日对闽GG9889、5月22日对车牌号闽GLH703的车辆检测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40元。)
3.2024年9月24日你公司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永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4.2024年 9月24日你公司提供企业营收证明。(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5.2024年9月24日你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的检测资质。)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时,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或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7.2024年9月24日你公司提供车牌号闽GLH703、车牌号闽GG9889车辆的外观检测照片。(证明车牌号闽GLH703、车牌号闽GG9889车型均为双排气管车辆。)
8. 2024年9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4〕33号)及送达回执。(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9.2024年10月15日收到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已对涉事车辆召回重新按相关规定检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小写:0.014万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小写:10.8万元)。
合计处罚共壹拾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整(小写:10.81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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