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5-0002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5〕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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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捷竹制品加工厂)
来源: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25-03-18 16:42
当事人名称:宁化县永捷竹制品加工厂

经营者:肖孙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BQ2G5W94

地址:宁化县曹坊镇黄坊村墙背103号                                                                 

我局于2024121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有一条竹木碳废料水洗加工的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16日,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2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肖秀永承认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5、2024年12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4年12月2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证明你公司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2024年12月25日,《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

8、2024年12月25日,《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9、2024年12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及厂房明细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投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明环罚告(宁)〔2025〕00009号),拟对该公司处罚款2821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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