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24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8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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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宝格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14 16:49
 福建宝格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5397754J

法定代表人:余淮昌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5**************17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长角路75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验已投。

2024年10月14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明市沙县区长角路75号的福建宝格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层车间从事小吃配料生产;二层车间从事面条生产;三层车间从事小笼包生产;四层车间从事板鸭生产和水饺生产;五层及六层车间从事烧卖生产。检查时以上食品加工项目均在生产,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项目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勘验附图、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的食品加工项目无相关自主验收手续且已投入生产)。

2.2024年10月16日你公司提供福建宝格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淮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3.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截取福建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

4.2024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小微企业证明》(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5.2024年10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4〕38号)及送达回执(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余淮昌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余淮昌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利于当事人原则,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1点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余淮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50427196904053017)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验已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余淮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余淮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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