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241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8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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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强信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14 16:42
 三明市强信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NC13X3

法定代表人:林述忠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5**************13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西霞村南丰8号                                                            

我局于2024年8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厂区内鸡粪堆料棚及发酵区附近地面、道路散落大量鸡粪,现场检查时有小雨,鸡粪堆料棚及发酵区附近地面、道路形成明显地面径流,沿雨水沟流出厂外。通过对堆肥场地道路周边的水流取样化验,2024年8月30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4〕227号)显示监测结果如下:发酵区北侧水沟:COD:305mg/L、NH3-N:1.52mg/L、TP:2.37mg/L,12号鸡舍北侧地面径流:COD:179mg/L、NH3-N:98.8mg/L、TP:39.9mg/L,11号鸡舍北侧水沟:COD:386mg/L、NH3-N:7.31mg/L、TP:1.6mg/L,10号鸡舍北侧地面径流汇入雨水沟处:COD:144mg/L、NH3-N:14mg/L、TP:7.59mg/L,9号鸡舍北侧水沟:COD:10mg/L、NH3-N:3.88mg/L、TP:1.5mg/L,3号鸡舍北侧水沟:COD:126mg/L、NH3-N:1.91mg/L、TP:1.68mg/L,厂区门口北侧水沟:COD:98mg/L、NH3-N:0.764mg/L、TP:0.7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现场采样)。

2、2024年9月6日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林述忠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3、2024年8月30日三明市强信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份和现场勘查平面布局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排现场情况和你公司地理位置)。

5、2024年8月30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4〕227号)及送达回证、采样记录单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并告知你公司监测结果)。

6、2024年8月30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从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调阅案件台账,其中2022年8月以来三明市强信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未被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7、2024年8月30日三明市强信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小微企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小微企业)。

8、执法人员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采样资格)。

9、2024年8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4〕37号)及送达回执。(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12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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