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228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9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17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陆则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326080H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区鹏程大道五路1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车间内设置有一个危险废物贮存点,用于贮存一车间过滤工序产生的废滤纸(危险废物代码265-103-13)。该贮存点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无固定边界,未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等措施,未设置相关警告标识。现场废滤纸有用吨袋收集,经现场称重,该吨袋存有废滤纸重量为0.405吨。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DB 18597-2003)中的“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8.3.1“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及8.3.4“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取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要求,该贮存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车间内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2024年11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2024年1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肖晓宝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4.2024年11月29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5.2024年1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2024年11月29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陆则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4年11月29日,你公司提供授权代理人肖晓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8.2024年1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纤维素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三明市环保局关于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纤维素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明环审〔2024〕第24号)复印件、《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纤维素酯项目(现阶段年产15000吨纤维素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的函》(明环评备函〔2024〕第1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妥善贮存;
9.2024年12月4日,我局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车间内的危险废物贮存点不符合规范要求;
10.2024年12月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11.2024年12月4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三次环境违法行为;
12.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提供《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环保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51000元(贰拾伍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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