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22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8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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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旻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明溪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04 20:3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三明旻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284XRXC            

  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道飞                    

  2024年8月2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甲一车间正在生产,现场正在生产S-4-苯基-2-噁唑烷酮(代号MS036)和R-3-羟基丁酸甲酯(代号MS011)产品,现场环保设施正常开启运行,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经调查,以上两个产品为你公司的新改扩建的医药中间体及含氟医用材料生产项目产品,该项目于2024年6月通过环评审批,通过调阅你公司生产记录,你公司已于2024年7月24日、2024年7月29日已生产S-4-苯基-2-噁唑烷酮和R-3-羟基丁酸甲酯等部分产品,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该项目相关的排污许可证,通过查看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你公司现场正在排放废气。经核实,你公司新建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2024年10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4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4年1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明环听通〔2024〕1号),并于2024年11月14日如期公开举行完成听证会。听证期间,你公司提出以下申辩事由:

  一是确实存在一边生产一边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在试生产与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一直在抓紧申请排污许可证,没有主观过错。按照流程,在取得排污权指标后才可以申办排污许可证,三明旻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6月7日拿到环评审批,7月初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出具确认排污量的函,7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排污量的函,有两个指标需要10天公示期才可以交易。公示期间三明旻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咨询机构签合同,委托申报排污许可证材料,8月16日取得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后,19日就将排污许可证申请提交平台,8月26日拿到排污许可证。整个申报流程已经抓得很紧。二是生产依折麦布中间体S-4-苯基-2-噁唑烷酮(代号MS036)和R-3-羟基丁酸甲酯(代号MS011)产生的污染物与技改项目开展前的原有产品产生的污染物相近,废水废气的处理工艺相同,可以用原有设施进行处理,且满足排放要求。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正常且稳定,污染物达标,未造成实质环境污染,希望政府部门可以按照柔性执法的精神,以管理服务为主,帮助企业认识错误,予以豁免本次处罚。三是态度良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8月2日明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马上将新项目产品处理完毕,转为生产原有的排污许可证支持的原有产品。在8月2日至8月22日期间,生产的都是原有排污许可证的产品,8月21日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全部停产,期间没有排放废水废气,直至8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恢复生产。

  我局认为:

  一是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你公司在2024年8月26日重新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2024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2024年7月20日至8月2日期间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废水、废气监测数据截图,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8月26日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开展了生产活动,产生了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医药中间体及含氟医用材料生产项目于2024年6月获得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批复中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的衔接”,因此你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是你公司所要求的豁免处罚申请,不符合相关法条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中已有列出18项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情形,本案的违法情形未在该事项清单中。另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已于2024年1月份因涉嫌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我局按照“首违不罚”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环不罚〔2024〕8号)。你公司此次违法也不符合“首违不罚”条款要求。

  三是针对你公司提出的态度良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我局已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中予以考量,并在修正裁量计算中采纳,经修正裁量计算后减轻了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状况,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日现场拍摄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状况、生产产品等情况;

  3.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安环部总监甘某某和甲一车间主任周某承认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20日至8月2日期间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废水、废气监测数据截图,证明你公司7月底到8月份期间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2024年6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三明旻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及含氟医用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已在你公司医药中间体及含氟医用材料生产项目环评批复中告知你公司“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的衔接”的相关事项。

  6.2024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线监测平台废水、废气监测数据截图,证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于2024年8月21日至8月27日停止排放污染物情况;

  7.2024年8月22日你公司《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收到整改通知书实施整改的情况;

  8.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道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函2份、受委托人甘某和周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合法性;

  9.2024年8月8日你公司基本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听证意见,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7号)对违法主体、事实、法律依据的认定适用。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2021年修订版)(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4点个性裁量规定,我局调取了你公司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38900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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