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213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2024〕29 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13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380115587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滨河大道6号(经贸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叶开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七O三台迁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七O三台迁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十五核与辐射项第162广播电台、差转台类别(依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迁建地发射塔0.5Km范围内有居民住房,涉及环境敏感区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公司已动工建设电台发射机房、发射塔、办公楼等,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电台发射设备未安装,检查时已停止建设行为。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4.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5.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6.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函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权限);
8.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9.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4年10月25日, 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福建)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
11.2024年10月25日, 执法人员调取的案件办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2.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七O三台迁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尤发改基〔2023〕22号(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1998.08万元);
13.2024年11月4日, 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继续动工建设上述项目);
14.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七O三台迁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节选(证明你公司周围涉及环境敏感区,需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规定裁量。可以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玖仟柒佰伍拾陆整(¥139.9756万元)。(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4〕14号),并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后督查,你公司未继续动工建设,也未安装发射装置。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尤)不罚告字〔2024〕3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你公司系初次违法,自行实施停止建设措施,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上述情节,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1点:“未批先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且上述行为符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中“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项,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告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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