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20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7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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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乐县品优造纸厂(个体工商户)]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1-07 15:12
当事人名称:将乐县品优造纸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国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8MADPFEY695

地址:将乐县高唐镇高唐村火把山北720米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信访投诉,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突击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厂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你厂厂区东侧蓄水池旁的一白色PVC管道有淡黄色水正在外排,并排放至厂区下游的小溪后汇入金溪。执法人员立即进入你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在沉淀池设置有水泵及PVC管道,PVC管道连接至厂区东侧蓄水池(也可作为回用池使用),PVC管道最后设置有一活动接管,将活动接管套接后连接至蓄水池旁边,沉淀池池内废水通过管道抽至蓄水池旁的白色管道后,经活动接管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厂厂区东侧蓄水池旁白色PVC管出水采集一瓶水样,经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厂区东侧蓄水池旁白色PVC管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88mg/L,氨氮浓度为2.00mg/L,总氮污染物浓度为6.35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1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的13.8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厂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废水;

2.2024年9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原件1份,证明检查时你厂现场各类设施布局情况及废水排放去向;

3.2024年9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厂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废水;

4.2024年9月9日你厂提供的将乐县品优造纸厂(个体工商户)《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厂授权委托李*根、吴*南、周*发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6.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过程视频制作成的光盘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过程及采样过程情况;

7.2024年9月11日,我局提供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限值为80mg/L;

8.2024年9月11日,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4)077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你厂通过暗管排放的废水存在超标情况;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厂存在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10.2024年9月20日,你厂提供将乐县品优造纸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为个体工商户;

11.2024年9月20日,你厂提供经营者张国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2.2024年9月20日,你厂提供员工李*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3.2024年9月20日,你厂提供员工吴*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4.2024年9月20日,你厂提供《将乐县高唐纸制品厂年产11000吨机制再生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对<将乐县高唐纸制品厂年产1.1万吨机制再生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将环管字〔2003〕第31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生产废水处理后需要通过废水总排放口排放;

15.2024年9月23日,你厂提供员工周*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6.2024年10月23日提取自福建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9日你厂在线监控流量数据,证明你厂近期日废水排放量超过100立方米;

17.2024年10月23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你厂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厂两年内被发现有两次环境违法行为;

18.2024年10月29日我局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厂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7503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伍佰零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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