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9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6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28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作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10751328B
住所: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栏山窠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
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常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验收材料;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也未查询到你厂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验收材料。核查你厂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在线设备于2021年10月15日联网使用,但截至2024年7月29日,你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 据 清 单 |
||||
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出) 时间 |
提供(作出)单位 |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4年 7月29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 |
2 |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 |
|||
3 |
《调查询问笔录》(苏作发) |
2024年 9月29日 |
||
4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截图 |
2024年 10月9日 |
||
5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28号]及送达回证 |
2024年 8月1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依法行政 |
6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4年 8月3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自主验收,但未完成验收。 |
7 |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 |
|||
8 |
《整改报告》 |
2024年 10月8日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 |
|
9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4年 9月30日 |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 |
证明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10 |
苏作发身份证复印件 |
|||
11 |
刘秀巧身份证影印件 |
|||
12 |
《授权委托书》 |
2024年 7月29日 |
||
13 |
廖鑫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2024年 9月29日 |
执法人员本人 |
证明调查取证人员具备合法性。 |
14 |
林婉茹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
15 |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平台查询截图 |
2024年 10月9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两年内的环境违法次数 |
你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4〕2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4年10月18日《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4年8月1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28号)责令你厂整改。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2024年10月8日你炭厂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照《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之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
2.予以通报批评。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