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81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4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21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1M36U5H。
地址/住址:将乐县古镛镇积善工业园区鹏程大道18号综合楼2楼201室。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机制砂生产原料(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水淬渣)大量露天堆放厂区东侧,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25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7月26日,你公司提供将乐县福港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
5.2024年7月26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刘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负责人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4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事项;
7.2024年7月26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将乐县福港建材机制砂项目)》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将乐县福港建材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将环审表〔2018〕第17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428MA32M36U5H001W)》,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8.2024年7月26日,你公司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租用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场地,水淬渣原料来自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9.2024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16964(大写:壹万陆仟玖佰陆拾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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