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6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2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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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30 16:16

当事人名称: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669288608K

地址/住址:将乐县白莲镇三溪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产生的尾矿渣和尾矿砂露天堆放至尾矿库的上方堆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13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8月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4.2024年8月2日,你公司提供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和生产经营规模为中小微型企业;

5.2024年8月2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李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4年8月2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照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4年8月2日,你公司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事项;

8.2024年8月2日,你公司提供《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将乐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尾矿库销号的公告》网页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已完成闭库;

9.2024年7月13日,你公司提供《将乐三泉矿业有限公司尾矿渣露天堆放治理整改方案》原件1份、2024年8月1日,你公司提供《整改反馈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0.2024年8月2日,你公司提供《关于无偿供应使用尾矿砂合同》复印件1份、《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尾泥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渣进行外运处理;

11.2024年8月2日,你公司提供《关于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三溪萤石矿选矿厂年处理3万吨萤石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将环〔2017〕59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

12.2024年8月2日,我局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5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133750(大写:壹拾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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