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6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2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26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国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8MADPFEY695。
地址/住址:将乐县高唐镇高唐村火把山北720米。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
经查,将乐县品优造纸厂(个体工商户)原名将乐县志永造纸厂、将乐县高唐纸制品厂,沿用相关环保手续,你厂已于2020年6月17日申领全国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92350428MA31WQPJ3D001P,有效期限为2020-06-23至2025-06-22,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水排放口(DW001)氨氮、化学需氧量因子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将乐县品优造纸厂(个体工商户)开展现场检查,经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你厂于2021年11月将在线监测数据上传至平台,现场无法提供在线监测设备的调试报告、比对报告和验收报告。
1.2024年8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厂违法事实;
3.2024年8月22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6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9月4日,你厂提供将乐县品优造纸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企业名称变更说明》原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和生产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5.2024年9月4日,你厂提供经营者张国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4年9月4日,你厂提供员工李荣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4年5月31日,你厂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厂授权事项;
8.2024年9月4日,你厂提供《将乐县高唐纸制品厂年产11000吨机制再生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对<将乐县高唐纸制品厂年产1.1万吨机制再生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将环管字〔2003〕第31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9.2024年9月4日,我局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明环科)〔2024〕5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要求你厂废水排放口(DW001)氨氮、化学需氧量因子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0.2024年9月4日,你厂提供《污染源在线验收报告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正在编制在线验收报告。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厂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厂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27499元(大写:贰万柒仟肆佰玖拾玖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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