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65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2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26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华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95902305B。
地址/住址:将乐县高唐镇赖地村松木岭。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024年7月12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将乐县春鹏机制炭厂(普通合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新增建设了34个炭化窑和6台制棒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新建的生产设施因市场原因尚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8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厂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12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8月19日,你厂提供将乐县春鹏机制炭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和生产经营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
5.2024年8月19日,你厂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华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4年8月19日,你厂提供《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将乐县春鹏机制炭厂项目)》节选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将乐县春鹏机制炭厂项目)》,证明审批规模;
7.2024年8月5日,你厂提供《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你厂审核后结算数为53.0974万元。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你厂审核后结算数为53.0974万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厂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6524元(大写:陆仟伍佰贰拾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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