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6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2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26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云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669289635L。
地址/住址:将乐县高唐镇鞋林工业区。
我局于2024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024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蒸吨锅炉正在运行,配套湿法静电除尘设施正在运行,喷淋除尘设施下方设置有检查门,部分喷淋除尘废水通过检查门门缝流出,流至厂区雨水沟内,雨水沟有废水渗漏外排的痕迹。你公司发生上述情况后,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8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12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9月9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证明主体信息和生产经营规模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5.2024年9月9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郑云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吴鉥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4年7月13日,你公司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事项;
7.2024年9月9日,你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竹木工艺品生产项目)》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竹木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将函〔2022〕1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428669289635L001X)》复印件1份、《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竹木工艺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
8.2024年9月9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湿法静电除尘循环喷淋水泄露外溢应该启动应急预案。
9.2024年7月14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25624元(大写:贰万伍仟陆佰贰拾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