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63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2024〕2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26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RN7U28H
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大陶口村777号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建设一条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经调查、核实,该生产线于2024年4月动工建设,配有1台破碎机、2台摇摆式磨机、1台提升机、2台气力输送泵、8条输送带、5台脉式布袋除尘器和8个料仓,项目总投资额1300503.55元。
经核实,你公司在建的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未在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范围内。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 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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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出) 时 间 |
提供(作出) 单 位 |
证明的对象 和 内 容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4年 6月21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在建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报批的事实。 |
2 |
现场环境照片(1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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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安市大山工贸有限公司年产石灰12万吨、脱硫石灰石粉3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2010年 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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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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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证明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5 |
《永安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 |
2024年 7月2日 |
黄建波 |
证明永安市大山工贸有限公司被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竞拍成功。 |
6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14号)及《送达回证》 |
2024年 7月2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我局依法行政。 |
7 |
《环保整改情况》(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 |
2024年 8月15日 |
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 |
证明该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及违法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
8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
2024年 8月1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
9 |
《调查询问笔录》(黄建波) |
2024年 8月13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 |
10 |
《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投资说明》 |
2024年 8月15日 |
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 |
证明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投资总额130万元 |
11 |
《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4年 7月2日 |
福建省英耀活性钙有限责任公司、黄建波 |
证明环境违法主体适格,调查取证对象合法 |
12 |
张德辉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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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黄建波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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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陈侯杰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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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调查取证人员的合法性 |
15 |
温欣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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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姜坚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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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曾龙海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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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戴逸凡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之规定,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石灰研磨生产线建设项目属于第54大类“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中的“石灰和石膏制造”,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公司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的规定裁量,对你公司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可以处罚款1.4238万元。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不罚告(永)〔202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4年9月13日《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2024年7月2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14号)责令你公司整改,2024年8月15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证明你公司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项目未在建设和生产,你公司已于2024年7月3日与环评机构签订了200目生石灰研磨生产线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合同,已按要求整改。
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证实你公司无环保处罚记录,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属初犯;违法情形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中“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1项“未批先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以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中“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项“未批先建;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措施的;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规定的不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本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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