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49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1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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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4-09-11 16:44

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30MA2Y7AXU2E,地址:三明市建宁县斗埕村西坑口渡头水库,经营者:杨敏杰)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未完成自主验收。

  2024年7月10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1.炭化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的水浴除尘废水收集池末端沉淀池内废水溢流至废渣收集池内,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废渣收集池堆渣面、距离池壁顶端约40厘米处设有一个圆口,执法人员前往该废渣收集池围挡外壁发现一铁皮盖板,翻开该铁皮盖板后发现该废渣收集池池壁上的圆形排口;废渣收集池内废水可通过该圆形排口流至废气处理设施车间西南侧雨水沟内,该雨水沟通往厂区南侧小溪内。检查时,圆形排口暂无废水外排,废渣收集内废水水位较低暂未通过圆形排口外排,但雨水沟内有部分废水残留,现场执法人员对该雨水沟内残留废水进行采样1瓶。2.企业锅炉配套的水膜除尘废水收集池内设有一个外排口,检查时,除尘废水正从该外排口外排至外环境(厂区西侧),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1瓶。3.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已联网超90日但尚未完成验收。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4﹞第Z023号)厂区西南侧雨水沟内废水pH:3.4、COD:905mg/L;水膜除尘废水收集池排口废水pH:2.6、COD:925mg/L。经查阅资料,该厂环评文件要求废水不外排、排污许可证未核发废水排放口。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立案查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2024年7月23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批准对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7月23日,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经营者杨敏杰就你厂在废渣收集池设置圆形排口、水膜除尘废水收集池内设置外排口、废气自动监控设备已联网超90日但尚未完成验收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人员对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进行了审核,企业主体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2024年8月2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厂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并且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要求,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并现场取证情况;

  2.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及该厂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7月22日,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厂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2024年7月22日,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提供经营者杨敏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经营者身份;

  5. 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报备信息截图1份,证明自动监测设备联网时间情况;

  6.2024年7月22日,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厂未核发废水排放口;

  7.2024年7月22日,建宁县斗埕盛隆机制炭厂环评节选,证明你厂的废水不外排。

  8.2024年7月15日,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4〕第Z023号),证明你厂外排废水水质情况;

  9.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规定。结合你厂近2年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的违法行为通报批评,责令完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自主验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对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厂拆除、封堵违规设置的暗管、排放口,废水收集完全并循环回用、不得外排,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两项共计处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壹佰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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