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38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字〔2024〕2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04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汇鑫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目前生产所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在车间旁的原料仓库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3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6月1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31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6月13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汇鑫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
5.2024年6月13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廖国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4年6月13日,你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福建省汇鑫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将乐县智能化环保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将〔2019〕4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及排污登记手续;
7.2024年6月1日你公司提供《整改计划》原件1份,2024年6月8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8.2024年8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0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13.7503万元人民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环违改字〔2024〕10号),并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后督查,你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鉴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情形第17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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