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3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0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02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炭化窑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炭化窑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已损坏未启用,其余废气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现场调阅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未发现外排烟气存在超标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3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炭化窑正在生产,炭化窑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已损坏未启用;
2.2024年5月3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5张),证明你公司炭化窑正在生产,炭化窑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已损坏未启用;
3.2024年5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曹**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4.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5.2024年6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开展喷淋塔修复;
6.2024年7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2024年7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观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4年7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授权现场负责人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曹**身份;
9.2024年7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机制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机制炭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
10.2024年7月3日《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机制碳生产项目”年产机制竹炭2000吨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炭化窑废气需通过喷淋塔处理;
11.2024年7月4日制作曹**《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违法行为;
12.2024年7月4日提取自福建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31日你公司在线监控数据截图1份(8张),证明你公司在炭化窑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已损坏未启用期间,外排废气未超标;
13.2024年7月4日提取自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为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14.2024年7月4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5.2024年8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张**处理环保相关事宜、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代办相关法律手续;
16.2024年8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市冠宇机制竹炭有限公司授权生产车间主任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身份;
17.2024年8月14日你公司提供,张**与福建省邵武市****有限公司陈**微信聊天截图,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5月27日联系喷淋塔维修公司沟通喷淋塔维修相关事宜,自设施损坏后积极采取维修措施;
1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7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修复污染防治设施,并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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