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3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0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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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县利强机制炭厂)
来源: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24-09-03 10:01

宁化县利强机制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5993506M

  址:宁化县治平乡坪埔村

法定代表人洪利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利强机制炭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未开展自行监测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福建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2024年一季度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461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4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未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2.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利强承认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未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3.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未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4.2024年6月21日该公司提供的宁化县利强机制炭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2024年6月18日该公司提供的宁化县利强机制炭厂监测方案,证明:该公司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6.2024年6月18日该公司提供的环评节选,证明:该公司废气类别、排放去向或者区域;

7.2024年6月21日宁化县利强机制炭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洪利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4、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其整改完成情况建议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决定: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罚款贰万陆仟肆佰叁拾元,开展自行监测罚款贰万玖仟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肆佰叁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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